民國109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 學科
第9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10 年
- (2) 5 年
- (3) 2 年
- (4) 7 年
官方答案
(3)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這是「短期時效加長期時效」的雙軌設計:2年是主觀起算,督促權利人知悉後儘速主張;10年是客觀上限,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未決。本題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的期間,因此答案為2年。10年雖出現在同條文,但屬自行為時起算的長期時效,不可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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