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丙級 學科

第49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賄賂或不正利益,須具對價關係且足以影響公務員職務。選項1大額禮券、選項3高檔大餐、選項4免除債務均屬財產上或不正利益,可能構成對價。而選項2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屬公開儀式性質之一般社交邀請,未必具對價或利益輸送,通常不被認定為賄賂或不正利益,故為「不屬於」之列,答案選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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