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丙級 學科
第17題
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 條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之 規定,主管機關至少可處負責人新台幣
題目
違反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 條有關「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之 規定,主管機關至少可處負責人新台幣
- (1) 2 萬元
- (2) 5 千元
- (3) 3 萬元
- (4) 1 萬元
官方答案
(3) 3 萬元
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4條規定,公共飲食場所的衛生管理,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辦法」管理。餐飲業者若違反該辦法有關場所、設備、從業人員衛生等規定,主管機關可依食安法相關罰則處負責人罰鍰,最低額度為新臺幣3萬元。選項1的2萬元、選項4的1萬元與選項2的5千元都低於法定最低罰鍰金額,故正解為3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