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素食丙級 學科
第23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公司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人格權歸屬於他;但著作財產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歸雇用人享有。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寫的程式,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即歸公司。因此重製之權利屬於公司,而非雙方共有、工程師個人或全體股東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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