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71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題目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1) 添加順丁烯二酸
- (2)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 (3) 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
- (4) 添加三聚氰胺
官方答案
(1) 添加順丁烯二酸、(2)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4) 添加三聚氰胺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不得有變質、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等情形。順丁烯二酸與三聚氰胺都不是准用食品添加物,不得添加;發芽馬鈴薯含龍葵鹼,不得使用。蔬菜若農藥殘留符合安全容許量,則屬合法,不能列為不得製造的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