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78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題目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1) 添加順丁烯二酸
- (2) 添加三聚氰胺
- (3)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 (4) 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
官方答案
(1) 添加順丁烯二酸、(2) 添加三聚氰胺、(3)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不得添加非准用添加物。順丁烯二酸(及順丁烯二酸酐)非合法食品添加物,曾引發毒澱粉事件,禁止使用;三聚氰胺非食品原料,嚴禁添加;發芽馬鈴薯含龍葵鹼(solanine)等天然毒素,食用可能中毒,亦不得使用。反之,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為合法行為,不在禁止之列。故不得製造販賣等情形為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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