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63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題目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1. (1) 添加順丁烯二酸
  2. (2) 添加三聚氰胺
  3. (3) 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
  4. (4)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官方答案

(1) 添加順丁烯二酸、(2) 添加三聚氰胺、(4)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不得添加非准用添加物。順丁烯二酸(選項1)與三聚氰胺(選項2)均非合法食品添加物,具毒性,禁止製造使用;發芽馬鈴薯(選項4)含龍葵鹼(茄鹼),食用易中毒,亦不得製售。選項3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為合法,不在禁止之列。故禁止情形為1、2、4。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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