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28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3) 公司
-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撰寫的程式屬職務著作,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重製、改作等著作財產權歸公司;工程師仍保有著作人格權。由全體股東共有或雙方共有均無法律依據。故答案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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