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78題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題目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1. (1) 醫療效能
  2. (2) 宣稱色香味俱全
  3. (3) 誇張
  4. (4) 不實

官方答案

(1) 醫療效能、(3) 誇張、(4) 不實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也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例如宣稱可治病、改善疾病等。因此「醫療效能」、「誇張」、「不實」都屬於不得出現的情形;「色香味俱全」只是描述感官風味,並非醫療效能或保證功效,也不當然構成不實或誇張,所以不在禁止之列。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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