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第1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68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題目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 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1. (1)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2. (2) 添加三聚氰胺
  3. (3) 添加順丁烯二酸苷
  4. (4) 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

官方答案

(1)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2) 添加三聚氰胺、(3) 添加順丁烯二酸苷

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若有腐敗、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情形,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發芽馬鈴薯含龍葵鹼(茄鹼),一般加熱不易破壞;三聚氰胺與順丁烯二酸皆非合法食品添加物,攙入即屬違法。選項4使用符合農藥殘留容許量之蔬菜,本屬合法行為,故不列入禁止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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