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乙級 學科

第69題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題目

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下列哪些情形?

  1. (1) 誇張
  2. (2) 不實
  3. (3) 醫療效能
  4. (4) 宣稱色香味俱全

官方答案

(1) 誇張、(2) 不實、(3) 醫療效能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的情形,也不得涉及醫療效能。誇大功效、捏造產地或成分、宣稱治病都屬違規。至於「色香味俱全」只是形容風味與外觀的常見用語,若無虛偽或誤導,並非法律當然禁止的事項。因此應選誇張、不實、醫療效能三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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