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丙級 學科

第3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3. (3) 免除債務
  4.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賄賂或不正利益,指具財產價值、可作為職務對價之不法利益,如高檔餐宴(1)、免除債務(3)、禮券(4)均屬之。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2)屬單純典禮參與、觀禮性質,通常不具對價關係亦無財產上利益,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故「不」屬於者為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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