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丙級 學科
第72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2) 免除債務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對價關係之「不正利益」指依法無權取得之利益(金錢、物品、免除債務、禮券、高額餐飲等具經濟價值者)。選項2免除債務、選項3大額禮券、選項4高檔大餐均屬具經濟價值之不正利益。選項1開工邀請觀禮屬一般社交禮儀或公務宣傳活動,通常不具體質上經濟利益移轉,且無具體對價關係,不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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