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丙級 學科
第39題
原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有 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原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有 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 (2) 原事業單位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 (3)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 (4) 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官方答案
(4) 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共同作業與承攬管理的規定,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負連帶責任;原事業單位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導致承攬人所僱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承攬廠商不能自負全責,原事業單位也不能免除責任;勞工保險的投保單位(勞保局)給付的是保險給付,並非職業災害的賠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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