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丙級 學科
第54題
我工作的餐廳,午餐在2 點休息,晚餐於5 點開工,在這空檔3 小時中,廚房
題目
我工作的餐廳,午餐在2 點休息,晚餐於5 點開工,在這空檔3 小時中,廚房
- (1) 可當休息場所
- (2) 不可以當休息場所
- (3) 視情況而定可否當休息場所
- (4) 視老闆的規定可否當休息場所
官方答案
(2) 不可以當休息場所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工作 4 小時應給予至少 30 分鐘休息,休息時間為勞工自由支配,雇主不得限制。廚房屬工作場所,有油煙、噪音、高溫等危害因子,非適合休息之場所,且休息時間應脫離工作環境。因此廚房不可以當休息場所。選項 1、3、4 均違反法規保障勞工休息權益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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