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中餐烹調─葷食丙級 學科

第54題

我工作的餐廳,午餐在2 點休息,晚餐於5 點開工,在這空檔3 小時中,廚房

題目

我工作的餐廳,午餐在2 點休息,晚餐於5 點開工,在這空檔3 小時中,廚房

  1. (1) 可當休息場所
  2. (2) 不可以當休息場所
  3. (3) 視情況而定可否當休息場所
  4. (4) 視老闆的規定可否當休息場所

官方答案

(2) 不可以當休息場所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工作 4 小時應給予至少 30 分鐘休息,休息時間為勞工自由支配,雇主不得限制。廚房屬工作場所,有油煙、噪音、高溫等危害因子,非適合休息之場所,且休息時間應脫離工作環境。因此廚房不可以當休息場所。選項 1、3、4 均違反法規保障勞工休息權益之立法意旨。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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