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丙級 學科
第28題
某工廠員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為,請問下列敘述哪一項 是該公司可以採取的因應作為?
題目
某工廠員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公司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為,請問下列敘述哪一項 是該公司可以採取的因應作為?
- (1) 不可做出不利員工之處分
- (2) 透過減薪或降調迫使員工離職
- (3) 按照勞基法資遣該位員工
- (4) 要求員工自願離職
官方答案
(1) 不可做出不利員工之處分
解析
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雇主或其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因勞工向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揭露違反本法之行為,而對勞工為不利之處分。所稱不利處分包括解雇、減薪、降調、資遣、要求自願離職等損害勞工權益之行為,故公司依法「不可做出不利員工之處分」(選項1正確)。選項2減薪降調、選項3資遣、選項4要求自願離職,均屬對檢舉人之報復性不利處分,為法律明文禁止。保障檢舉人係為鼓勵揭發污染、維護環境,違者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令其回復勞工職務。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