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食品檢驗分析丙級 學科
第31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 行為不違反該法?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何種 行為不違反該法?
-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 (3) 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 (4) 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 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應迴避涉及其本人或關係人利益之事務。但對於透過政府採購法所規定之公開招標程序,關係人如確實依法投標,且在投標文件中主動表明與公職人員之身分關係,以利機關審查及公開透明之原則,並非直接由公職人員為關係人利益而圖利,故選項1不違反該法。其餘選項均涉及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關說為關係人謀取利益,屬於該法所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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