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水調(和)麵類乙級 學科

第38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之金 錢,是否構成犯罪?

  1. (1) 構成竊盜罪
  2.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3. (3) 構成詐欺罪
  4. (4)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經理因執行業務持有公司資金,擅自挪為私用即已構成侵占,事後補回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不影響犯罪成立。竊盜罪須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兩者均與本題不符。故選2。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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