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第1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水調(和)麵類乙級 學科
第16題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題目
依新修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關係人下列何種行 為不違反本法?
- (1) 配偶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2)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3) 甲承辦案件時,明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因自認為人公正,故不自行迴避
- (4)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兒子乙
官方答案
(2) 關係人丁經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第1項,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取得服務機關採購標案,不視為利益衝突。選項1配偶請託關說屬不當影響職務行使;選項3明知利益衝突不迴避違反第4條迴避義務;選項4要求監督機關聘用子女屬利用職權圖利關係人,均違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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