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1梯次 中式麵食加工─酥(油)皮、糕(漿)皮類丙級 學科

第65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 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2.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3. (3) 公司
  4.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第2項並明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時,其著作財產權(含重製權)歸雇用人享有,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題目表明未特別以契約約定,故該程式之重製權等著作財產權歸公司(雇用人)所有,編寫之工程師僅為著作人而非財產權人,選第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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