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水產食品加工-乾製、調味品類丙級 學科

第79題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題目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1. (1) 俗名
  2. (2)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3. (3) 英文名稱
  4. (4) 學名

官方答案

(2)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食品添加物標示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公告之名稱(如 INS 編號或中文通用名),不得僅用俗名、英文名或學名,以利消費者辨識。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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