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水產食品加工-煉製品類丙級 學科

第6題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題目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標示名稱,應使用

  1. (1) 俗名
  2. (2) 學名
  3. (3)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4. (4) 英文名稱

官方答案

(3)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

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規定,食品添加物之品名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所定之名稱;中央主管機關未定名稱者,才可採用通用名稱或國際間通用之名稱,並以不引起消費者誤解為原則。因此標示時不能自行以俗名、學名或英文名稱替代規定名稱,否則即屬標示不符規定。選項3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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