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西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63題
下列哪些行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題目
下列哪些行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
- (1) 未依規定進行食品業者登錄
- (2)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 (3) 食品之標示有易生誤解之情形
- (4) 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官方答案
(2) 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4) 違反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之情形,包含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等,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故選項2(違反GHP屆期不改正)與選項4(違反HACCP屆期不改正)符合該罰鍰區間。相對地,未依規定辦理食品業者登錄係違反登錄義務,依同法其他條文(如第47條)處較低罰鍰;食品標示有易生誤解之情事涉及廣告標示誇張不實,依第45條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均非六萬至二億元範圍,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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