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西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66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題目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 (1) 添加順丁烯二酸酐
- (2) 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
- (3) 添加三聚氰胺
- (4)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官方答案
(1) 添加順丁烯二酸酐、(3) 添加三聚氰胺、(4)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順丁烯二酸酐與三聚氰胺皆非合法食品添加物,不得添加;發芽馬鈴薯的芽眼與綠皮含龍葵鹼(茄鹼),食用可能中毒,屬不得販售的變質或有害物質。至於使用農藥殘留符合安全容許量的蔬菜,係合法且可正常流通的原料,不在此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