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西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66題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題目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 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1. (1) 添加順丁烯二酸酐
  2. (2) 使用符合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蔬菜
  3. (3) 添加三聚氰胺
  4. (4)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官方答案

(1) 添加順丁烯二酸酐、(3) 添加三聚氰胺、(4) 使用發芽之馬鈴薯

解析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15 條,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等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順丁烯二酸酐與三聚氰胺皆非合法食品添加物,不得添加;發芽馬鈴薯的芽眼與綠皮含龍葵鹼(茄鹼),食用可能中毒,屬不得販售的變質或有害物質。至於使用農藥殘留符合安全容許量的蔬菜,係合法且可正常流通的原料,不在此限。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