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西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7題
下列何者為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得具有之情形?
題目
下列何者為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得具有之情形?
- (1) 醫療效能
- (2) 宣稱色香味俱全
- (3) 不實
- (4) 誇張
官方答案
(2) 宣稱色香味俱全
解析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亦不得涉及醫療效能。因此「醫療效能」、「不實」、「誇張」都屬於法令明文禁止的態樣,業者若如此宣稱即可能受罰。「色香味俱全」只是描述食品的感官特性,屬一般消費者對菜餚風味的正常形容,既不涉及療效,也沒有虛偽或誇大的內容,屬於得具有的表述,故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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