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西餐烹調乙級 學科
第8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3) 公司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契約沒有特別約定,則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公司)享有。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因此本題中電腦程式的重製權歸公司。若契約另有約定,才可約定歸工程師或雙方共有;本題已明示「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因此不適用共有或歸工程師的情形,也不會因股東身分而歸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