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5題

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 權利,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

題目

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 權利,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 臺幣多少元計算?

  1. (1) 100 元以上5 , 000 元以下
  2. (2) 200 元以上8 , 000 元以下
  3. (3) 300 元以上15 , 00 0 元以下
  4. (4) 500 元以上20 , 000 元以下

官方答案

(4) 500 元以上20 , 000 元以下

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損害賠償採「定額下限與上限」的設計。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計算損害額。故選4。選項1至3的下限100元、200元、300元都低於法定下限500元,上限5,000元、8,000元、15,000元也都低於20,000元,數額不符;非公務機關違反時亦適用相同計算標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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