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5題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 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題目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 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 計不得逾幾年?
- (1) 12 年
- (2) 13 年
- (3) 14 年
- (4) 15 年
官方答案
(3) 14 年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3項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第9款),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