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25題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 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

題目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 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 計不得逾幾年?

  1. (1) 12 年
  2. (2) 13 年
  3. (3) 14 年
  4. (4) 15 年

官方答案

(3) 14 年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第3項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第9款),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其在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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