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3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72題
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 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題目
雇主或被看護者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其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 條 第1 項第9 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為新臺幣多少元?
- (1) 2 , 000 元
- (2) 1 , 200 元
- (3) 600 元
- (4) 0 元
官方答案
(4) 0 元
解析
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9款家庭看護工作,原應按月繳納就業安定費2,000元;但雇主或被看護者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者,免繳就業安定費。本題情形屬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故每月應繳金額為0元,選項4正確;2,000元係一般家庭看護工之費額,1,200元與600元則非本款適用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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