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 (1) 以1 年計給
- (2) 以比例計給
- (3) 以半年計給
- (4) 不予計給
官方答案
(2) 以比例計給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未滿1年者,資遣費應以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實際工作月數 / 12個月) × 1個月平均工資。例如工作6個月,資遣費為0.5個月平均工資。選項1「以1年計給」適用於資遣費最高給付上限(6個月)或特定優惠方案,非法定基本計算方式;選項3「半年計給」與選項4「不予計給」均不符法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