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2梯次 就業服務乙級 學科

第47題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題目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發給勞工資遣費,每滿1 年發給相當於1 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工作未滿1 年者,如何計給?

  1. (1) 以1 年計給
  2. (2) 以比例計給
  3. (3) 以半年計給
  4. (4) 不予計給

官方答案

(2) 以比例計給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勞工工作未滿1年者,資遣費應以比例計給。計算公式為:(實際工作月數 / 12個月) × 1個月平均工資。例如工作6個月,資遣費為0.5個月平均工資。選項1「以1年計給」適用於資遣費最高給付上限(6個月)或特定優惠方案,非法定基本計算方式;選項3「半年計給」與選項4「不予計給」均不符法規。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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