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飲料調製丙級 學科

第22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1. (1) 圖利罪
  2.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3. (3) 背信罪
  4. (4) 違背職務行賄罪

官方答案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題目主觀要件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故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圖利罪、背信罪主體與構成要件均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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