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飲料調製丙級 學科
第22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 (1) 圖利罪
-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 (3) 背信罪
- (4) 違背職務行賄罪
官方答案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第1項規定: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違背職務行賄罪;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者,為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題目主觀要件為「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故構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圖利罪、背信罪主體與構成要件均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