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65題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題目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1. (1) 30
  2. (2) 15
  3. (3) 5
  4. (4) 10 日

官方答案

(2) 15

解析

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於檢驗機構之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並繳納檢驗費用;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因此法定申請複驗期限為 15 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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