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65題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題目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 (1) 30
- (2) 15
- (3) 5
- (4) 10 日
官方答案
(2) 15
解析
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於檢驗機構之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並繳納檢驗費用;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因此法定申請複驗期限為 15 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