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53題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題目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1. (1) 15
  2. (2) 30
  3. (3) 5
  4. (4) 10 日

官方答案

(1) 15

解析

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此規定期限為保障業者權益及兼顧檢驗樣品之保存期限與穩定性,使爭議能於法定15日內及時釐清,並規定以原抽驗保留之檢體進行複驗。因此正確法定申請天數為15日,選項(1)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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