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53題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題目
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時,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多少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 請複驗?
- (1) 15
- (2) 30
- (3) 5
- (4) 10 日
官方答案
(1) 15
解析
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9條規定:「食品業者對於檢驗結果有異議者,得自收受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抽驗之機關(構)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此規定期限為保障業者權益及兼顧檢驗樣品之保存期限與穩定性,使爭議能於法定15日內及時釐清,並規定以原抽驗保留之檢體進行複驗。因此正確法定申請天數為15日,選項(1)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