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63題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1)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 (2)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 (4)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官方答案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受託公務員」。甲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業務行使公權力,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其收受新臺幣伍仟元賄賂而出具不實檢驗報告,係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等違背職務收賄罪。因此選項3敘述「甲無公務員身分,僅論處偽變造文書」為非。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