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25題
有關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為下列何者?
題目
有關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為下列何者?
- (1) 提供連絡方式
- (2)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 (3) 誠實以對
- (4) 提供充分資訊
官方答案
(2)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解析
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且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因此,宣稱具有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等醫療效能為法規明文禁止之違法行為。誠實標示、提供廠商聯絡資訊與完整營養成分,均屬合法且鼓勵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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