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1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25題

有關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為下列何者?

題目

有關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為下列何者?

  1. (1) 提供連絡方式
  2. (2)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3. (3) 誠實以對
  4. (4) 提供充分資訊

官方答案

(2)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

解析

依據台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且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因此,宣稱具有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等醫療效能為法規明文禁止之違法行為。誠實標示、提供廠商聯絡資訊與完整營養成分,均屬合法且鼓勵的規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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