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餐飲服務丙級 學科
第74題
餐飲業者對其產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安法可處多少罰鍰?
題目
餐飲業者對其產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如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食安法可處多少罰鍰?
- (1) 4~400
- (2) 4~60
- (3) 4~20
- (4) 4~40 萬元
官方答案
(1) 4~400
解析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同法第45條第1項明定,違反第2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醫療效能之宣傳,則處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本題處罰額度為4~400萬元。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