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食物製備單一級 學科

第17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以 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以 適用?

  1.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2. (2) 無法適用
  3. (3)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4. (4)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官方答案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據我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2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竊取、擅自重製、洩漏或未經授權使用營業秘密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規定為加重處罰之境外使用罪,無論該國家或地區是否與我國簽署互惠協定,在我國境內犯該罪均依法適用且加重其刑,未遂犯亦依法處罰。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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