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政治學
第2題
半總統制中的「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system)和「總統國會制」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
題目
半總統制中的「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system)和「總統國會制」 (president-parliamentary system)的差異為何?我國屬於那一類,為什麼? (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半總統制的定義與次類型:杜瓦傑(M. Duverger)將半總統制界定為民選總統、總統擁有相當權力、另有對國會負責的總理三者並存。夏加特與凱瑞(M. Shugart & J. Carey)依內閣對誰負責,再區分為總理總統制(premier-presidential)與總統國會制(president-parliamentary)。
- 二、總理總統制的特徵:內閣僅對國會負責,總統不得片面免職總理與閣員;總統多具象徵性或有限實權,須與國會多數共治。總統解散國會通常須先徵詢總理或國會意見。典型如法國第五共和、愛爾蘭、奧地利、冰島,行政權重心在總理,形成雙頭行政下的議會優勢。
- 三、總統國會制的特徵:內閣同時對總統與國會負責,總統可逕行任免總理與閣員,亦得主動解散國會;總統與國會各有獨立民意基礎,易形成雙正當性衝突。典型如俄羅斯、威瑪德國、斯里蘭卡。其風險是總統與總理相互牽制,產生共治失敗與憲政僵局。
- 四、我國的歸類: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行政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長得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並得於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解散立法院,實務上亦得逕行更換行政院長。
- 五、判斷理由與爭議:由於行政院長同時承受總統的免職壓力與立法院的不信任壓力,屬雙向負責,故我國應歸為總統國會制。惟學界另有傾向總統制或混合制之說;且總統解散國會屬被動、事後性質,與典型總統國會制略有差異,答題時宜併陳以顯示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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