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一般民政 地方政府與政治

第3題

在今日地方自治法制架構下,中央政府如何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 治團體又如何確保自治權限不受中央政府侵犯?(25 分)

題目

在今日地方自治法制架構下,中央政府如何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 治團體又如何確保自治權限不受中央政府侵犯?(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監督之規範基礎:憲法第107條至第111條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第118條規定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地方制度法第1條明定依憲法及本法保障地方自治。中央監督區分「自治事項之合法性監督」與「委辦事項之合目的性監督」,前者界線較嚴,後者上級得為適當性指揮。
  • 二、立法與行政監督:中央得透過立法界定自治事項範圍;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32條行使核定與備查權;依第30條函告自治法規無效;依第75條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違法之自治事項處理;依第76條代行處理;依第78條、第79條對民選首長與民意代表為停職、解職處分;並得依第82條派員代理。
  • 三、司法、財政與人事監督: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第30條第5項就自治法規是否牴觸上位規範聲請司法院解釋;人民或地方對中央處分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財政上以統籌分配稅款、補助款附條件與考核評鑑引導地方;人事上警察、主計、政風、人事採一條鞭,中央仍具實質影響力。
  • 四、自治權之程序保障:第75條要求中央行使撤銷權應敘明理由並函知,地方得陳述意見;第76條代行處理須先書面通知限期辦理,屆期未完成始得代行,費用由地方負擔;第77條設權限爭議解決機制;第30條第5項容許聲請釋憲,形成程序性防護網。
  • 五、救濟與自主強化:地方對中央監督處分得提訴願、行政訴訟(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並得依憲法訴訟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同時透過地方稅法通則、規費法充實自有財源,運用組織規程訂定權、人事自主權及第21條、第24條跨域合作鞏固自治能量,並藉列席行政院會、地方事務諮詢機制參與中央決策。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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