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題

姓名權之意涵為何?依姓名條例規定,於何種情事之下,得申請改名?請 申論之。(25分)

題目

姓名權之意涵為何?依姓名條例規定,於何種情事之下,得申請改名?請 申論之。(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姓名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指個人對其姓名享有設定、保有、使用、變更及排除他人不當侵害之權利,並兼具身分識別、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之功能。民法第19條明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其保護範圍包括姓名之正確使用、防止混淆及不當冒用。
  • 二、在公法上,姓名條例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第3條要求依法令行為有使用姓名必要者使用本名,第4條、第5條亦規定學歷、證照及財產登記等應使用本名。準此,姓名權雖屬私法上人格權,但其變更須經戶籍登記,兼具公法上身分確認與交易安全功能。
  • 三、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四、同條項另規定: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七、依其他法律規定得申請改名。其中第六款為概括事由,實務上須就姓名之字義、讀音、社會觀感及當事人特殊情形個案審酌,並非當事人得任意主張。
  • 五、姓名權之行使仍受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限制。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2項,依第六款改名者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者不在此限;且改名應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經審查後辦理戶籍登記。此係為避免姓名浮動影響身分識別、交易安全及行政管理,並兼顧人格權保障。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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