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題
新生兒父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乙之出生登記。甲欲申報姓名當中 有1 字「羏(音同祥)」為非常用字。試問,戶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登 記?(25 分)
題目
新生兒父甲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乙之出生登記。甲欲申報姓名當中 有1 字「羏(音同祥)」為非常用字。試問,戶政機關依法應如何辦理登 記?(25 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姓名條例第2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其判斷標準在於該字是否為通用字典所收錄,並非是否為常用字;姓名權並受憲法第22條保障,戶政機關不得以行政慣例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因此,不得僅以「羏」屬非常用字為由,逕予拒絕登記。
- 二、戶政機關受理出生登記時,應先查核「羏」字是否為上開字典所收。依題示,該字音同「祥」,如經查屬康熙字典等通用字典所收之異體字,即符合姓名條例第2條,戶政機關應予受理,不得要求甲另行改字;若查核結果確未為任何上開字典所收,始應請甲補正或另擇文字。
- 三、如應受理,而戶役政資訊系統字庫未有「羏」字,戶政機關應依內政部所定罕用字處理原則辦理,不得以電腦無法輸入為由拒絕。其方式包括以造字方式建檔、編訂造字碼、掃描字樣附卷、列印姓名確認單請甲確認,並於戶籍資料加註罕用字字號或造字來源,通報系統管理機關。
- 四、辦理時應注意出生登記之其他法定事項,包括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之約定、出生證明及父母身分證明等;姓名一經登記,日後如欲更改,須符合姓名條例所定改名要件,不得任意變更。戶政機關並應向甲說明罕用字日後辦理護照、金融開戶、學籍等可能遭遇之不便,但不得以此為由拒絕合法登記。
- 五、若甲不願使用罕用字而選擇改字,戶政機關應請其重新填具出生登記申請書並確認姓名;如甲堅持使用未經字典收錄之字,戶政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否准,並告知救濟途徑。無論准駁,均應作成明確處分或補正通知,避免日後爭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