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

第3題

試以兩小無猜條款案件中(18歲以下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多由 當事人父母提出告訴為例,析論案主自決的意義、運用原則與需注意要項? (25分)

題目

試以兩小無猜條款案件中(18歲以下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多由 當事人父母提出告訴為例,析論案主自決的意義、運用原則與需注意要項?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情境與自決的意義:兩小無猜條款指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刑法第227條仍成立犯罪,但第227條之1明定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9條之1並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犯之須告訴乃論。此類案件多由當事人父母提出告訴,常出現父母欲追究、少年不願告訴或雙方當事人希望私下和解的衝突。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指尊重案主依其價值與意願做成選擇的權利,肯定其主體性與尊嚴,工作者不以其專業權威代替案主決定。
  • 二、倫理與法規基礎:自決為社會工作核心倫理原則,Biestek 七項個案工作原則中即包含案主自決;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亦要求尊重案主自主、保障知情同意。惟自決並非絕對,須與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保護生命與防止傷害、保密例外與法定通報義務衡平。對未成年案主,尚須考量其成熟度與發展性自決(developmental self-determination),並在尊重意願與提供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 三、運用原則:其一,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以少年可理解的語言說明法律程序、可能後果、權利與可選擇的方案;其二,能力評估,判斷案主是否具備理解與判斷能力,能力不足時採代理自決並以最小限制為原則;其三,程序參與,讓少年實質參與決定而非被告知結果;其四,尊重拒絕與退出權,避免以斷絕服務或道德壓力迫使配合;其五,充權,提供資訊、支持與倡議,擴大可選擇的空間;其六,限制自決時須說明理由、比例原則與救濟途徑。
  • 四、需注意要項:第一,父母告訴權與少年意願可能衝突,工作者應分別會談、避免選邊,並向雙方說明告訴乃論與撤回告訴的規定。第二,注意保密例外與通報責任,釐清合意與非合意、權力不對等與年齡差距,避免誤判。第三,避免重複訊問與二度傷害,採一次性的減述與跨專業合作(社工、心理、司法、醫療)。第四,評估懷孕、性健康、就學中斷、家庭衝突與網路散布風險,連結醫療與心理資源。第五,可引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與家族會商,促進關係修復而非僅究責。第六,完整記錄決策歷程、告知內容與案主意願,並接受督導。
  • 五、結語:自決的實踐不是放任,而是「有支持的決定」。工作者應在合法、安全與兒少最佳利益的框架內,盡可能擴大少年的參與與選擇,並以真誠、透明與可課責的方式處理與父母的價值衝突,使保護與尊重並存。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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