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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試以臺灣對少數族裔的偏見與歧視為例,分就基進(radical)與建構
(constructive)取向社會工作,析論並比較其處遇策略及可能優缺點?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問題性質與兩種取向的理論根源:臺灣社會對少數族裔的偏見與歧視,常以對原住民族的刻板印象(如酗酒、懶散)、對東南亞新住民與移工的「落後」「不衛生」標籤,以及語言、宗教、飲食與生活習慣的差別對待呈現,屬於壓迫(oppression)與族群主義(racism)交織的結構現象。基進取向(radical approach)根源於衝突理論與馬克思主義傳統,認為歧視是權力與資源分配不均的產物;建構取向(constructive approach)根源於社會建構論(social constructionism),認為歧視是在互動、語言與論述中被建構出來的意義。兩者對問題來源的假定不同,處遇路徑亦異。 二、基進取向的處遇策略:此取向主張「個人的困擾即公共的議題」,處遇重點在結構而非個人調適。常用策略包括:以弗雷勒(Freire)的意識覺醒(conscientization)進行批判性反思,協助案主辨識壓迫來源;採集體組織與社會行動,如原住民族土地正義抗爭、移工團體(如台灣國際勞工協會 TIWA)的權益倡議;運用政策倡議、法律扶助與訴訟、媒體論述鬥爭,挑戰制度性歧視;工作者與案主建立夥伴關係,避免複製專家權威。其核心是「由下而上」的充權(empowerment)與社會變革。 三、建構取向的處遇策略:此取向不預設固定結構,而關注意義如何被協商與重構。實務上採對話式會談與敘事治療(narrative therapy),將「問題」外化,鬆動「新住民就是落後」等內化標籤;運用優勢觀點(strengths perspective)發掘案主的文化資產與復原力;培養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與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在學校、醫療與社區中開設跨文化對話空間;透過小團體敘事、社區故事與媒體識讀,重寫族群關係的論述;並與主流機構協商,促成制度內的理解與調整。 四、兩者的比較:就分析單位而言,基進取向著眼於階級、族群與國家權力,建構取向著眼於語言、互動與意義;就改變槓桿而言,前者訴諸集體行動與制度重分配,後者訴諸對話與論述重構;就工作者角色而言,前者是倡議者、行動者與政治參與者,後者是促進者、共構者與文化中介者;就時間觀而言,前者追求結構性長程變革,後者著重個別與關係層次的漸進改變;就風險而言,前者易與案主產生對立、被標籤為激進,後者易流於個人化而忽略結構。 五、優缺點分析:基進取向的優點在於正視權力與制度暴力,避免「責備受害者」,能帶動法制與政策改革,形成集體支持;缺點是見結構不見個人,短期難以回應案主急迫的生存需求,且易與主流體制衝突而影響資源取得。建構取向的優點是尊重案主主體性、文化敏感度高、可立即操作且易與案主建立關係;缺點是若過度強調意義重構,可能稀釋結構責任,甚至被批評為「只改想法、不改制度」。 六、政策工具與建議:臺灣實務宜採互補而非對立的策略。微觀上以建構取向建立信任、處理內化污名與創傷;鉅視上以基進取向推動族群平等法制、原住民族社會工作與移工權益保障,並強化文化安全訓練、跨部門合作與社區組織。工作者應自我覺察偏見、避免代言,並在督導與倫理支持下,依案主處境與議題性質彈性選擇取向,使個人充權與結構改革同步推進。
團體動力的掌握是有效推動社會團體工作進行的關鍵。請舉例析論團體
凝聚力(group cohesion)的內涵及其增進技巧?又團體凝聚力與生產力
間具有何種可能的關係?(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團體凝聚力(group cohesion)的內涵:凝聚力指促使成員留在團體、並願意為團體付出的所有力量總和,包含成員間的人際吸引力、對團體的歸屬感與認同、共享的目標與規範,以及團體作為滿足需求工具的吸引力。學理上常區分社會情感凝聚力(social cohesion)與任務凝聚力(task cohesion);前者來自情感連結與友誼,後者來自對共同目標與工作任務的承諾。凝聚力高低可由出席率、留任率、成員互惠行為、自我揭露深度與團體氛圍觀察。 二、影響凝聚力的因素:包括團體目標是否清楚且為成員共同認可、成員互動的頻率與品質、領導者的示範與公平性、團體規模與同質性、規範的明確與可執行性、共同經歷的成功經驗或外部壓力,以及成員需求被滿足的程度。以單親家長支持團體為例,若成員發現團體能實際解決托育與教養困境,工具性吸引力提高;若能在聚會中獲得被理解的經驗,情感性凝聚力亦隨之增強。 三、增進凝聚力的技巧:其一,團體初期安排破冰與自我介紹,建立安全與信任;其二,與成員共同訂定團體目標與規範,提高參與感與承諾;其三,設計需要互助合作的活動與分工,創造相互依賴;其四,鼓勵情緒表達與相互回饋,促進深層連結;其五,領導者公正分配發言機會,及時處理次團體(subgroup)與衝突;其六,運用儀式、象徵、共同命名與成果慶賀,強化集體認同;其七,連結社區資源與外部支持,讓成員看見團體效能。 四、凝聚力與生產力的可能關係:二者並非單純正相關,而是受團體規範中介的條件關係。當凝聚力高且規範支持高績效時,生產力最高;當凝聚力高但規範鼓勵偷懶、抗拒工作要求時,凝聚力反而壓低生產力;當凝聚力低時,生產力主要取決於外部控制與個別動機。此外,二者可能呈倒 U 型關係:凝聚力過高易產生團體迷思(groupthink)、抑制異議與創造力,反使決策品質下降。 五、實務提醒與結語:工作者應同時經營「關係」與「任務」兩條軸線,避免只追求和諧而犧牲目標達成,亦避免只強調績效而耗損關係。可定期以簡易量表或口頭回饋評估凝聚力,並在團體成熟期刻意引入差異觀點、安排「魔鬼代言人」角色以防團體迷思。以社區關懷據點或青少年成長團體為例,宜在凝聚之後引導成員訂定具體行動目標,使情感連結轉化為可持續的集體效能。
試以兩小無猜條款案件中(18歲以下之人與未滿16歲之人合意性交),多由
當事人父母提出告訴為例,析論案主自決的意義、運用原則與需注意要項?
(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情境與自決的意義:兩小無猜條款指未滿十八歲之人與未滿十六歲之人合意性交,刑法第227條仍成立犯罪,但第227條之1明定未滿十八歲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29條之1並規定未滿十八歲者犯之須告訴乃論。此類案件多由當事人父母提出告訴,常出現父母欲追究、少年不願告訴或雙方當事人希望私下和解的衝突。案主自決(self-determination)指尊重案主依其價值與意願做成選擇的權利,肯定其主體性與尊嚴,工作者不以其專業權威代替案主決定。 二、倫理與法規基礎:自決為社會工作核心倫理原則,Biestek 七項個案工作原則中即包含案主自決;我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亦要求尊重案主自主、保障知情同意。惟自決並非絕對,須與兒童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保護生命與防止傷害、保密例外與法定通報義務衡平。對未成年案主,尚須考量其成熟度與發展性自決(developmental self-determination),並在尊重意願與提供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三、運用原則:其一,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以少年可理解的語言說明法律程序、可能後果、權利與可選擇的方案;其二,能力評估,判斷案主是否具備理解與判斷能力,能力不足時採代理自決並以最小限制為原則;其三,程序參與,讓少年實質參與決定而非被告知結果;其四,尊重拒絕與退出權,避免以斷絕服務或道德壓力迫使配合;其五,充權,提供資訊、支持與倡議,擴大可選擇的空間;其六,限制自決時須說明理由、比例原則與救濟途徑。 四、需注意要項:第一,父母告訴權與少年意願可能衝突,工作者應分別會談、避免選邊,並向雙方說明告訴乃論與撤回告訴的規定。第二,注意保密例外與通報責任,釐清合意與非合意、權力不對等與年齡差距,避免誤判。第三,避免重複訊問與二度傷害,採一次性的減述與跨專業合作(社工、心理、司法、醫療)。第四,評估懷孕、性健康、就學中斷、家庭衝突與網路散布風險,連結醫療與心理資源。第五,可引入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與家族會商,促進關係修復而非僅究責。第六,完整記錄決策歷程、告知內容與案主意願,並接受督導。 五、結語:自決的實踐不是放任,而是「有支持的決定」。工作者應在合法、安全與兒少最佳利益的框架內,盡可能擴大少年的參與與選擇,並以真誠、透明與可課責的方式處理與父母的價值衝突,使保護與尊重並存。
何謂專業裁量(discretion)?請舉社會工作實務為例,說明其運用時應注
意的要項?(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一、專業裁量的意義:專業裁量(discretion)指專業人員在法規授權範圍內,依其專業知識、經驗與個案判斷,就具體情形做成選擇或決定的空間。Lipsky 的街頭官僚理論(street-level bureaucracy)指出,基層工作者在資源有限、規則抽象與個案複雜的條件下,必然行使裁量,其判斷實際上形同制定政策。裁量不是任意,而是受法律界線、專業倫理與組織規範約束的「有理由的判斷」。 二、裁量的來源與類型:來源包括法規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如「急迫」「最佳利益」「生活陷困」)、個案差異大、資源稀缺需排序、資訊不完整,以及專業知識的不可替代性。類型上可分:法規解釋的裁量、事實認定的裁量、手段選擇的裁量(如安置或在家服務)、資源分配與優先順序的裁量,以及是否啟動程序的裁量。 三、實務舉例:以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審查為例,工作者須就家庭共同生活、工作能力與實際收支做成認定;以兒童少年保護為例,工作者須判斷是否開案、是否緊急安置、安置期限與返家準備;以身心障礙需求評估為例,須決定服務時數與項目;以機構床位排序為例,須在公平與急迫性間取捨。這些決定均無單一標準答案,卻直接影響案主權益。 四、運用時應注意的要項:其一,合法性,確認裁量未逾越法規授權與法定要件;其二,比例原則,選擇對案主權利侵害最小且能達成目的的手段;其三,平等原則,避免因族群、性別、年齡、身心狀況或家庭結構產生差別待遇與標籤;其四,正當程序,告知理由、提供陳述與申復機會;其五,透明與記錄,將事實、依據、選項比較與決策理由完整留存;其六,案主參與,尊重案主自決並取得知情同意;其七,督導與同儕諮詢,降低個人偏誤;其八,倫理決策模式與可課責性(accountability),必要時送交跨專業或倫理委員會討論。 五、風險與建議:裁量可能出現寬鬆不一、責任逃避、人情壓力、資源排擠與專業傲慢等風險。機關宜建置明確的判斷基準與案例彙編、辦理共識營與教育訓練、建立抽樣複核與申訴機制,並保障工作者的合理負荷。工作者則應持續自我覺察、勇於說明判斷理由,使裁量兼具彈性與正當性,兼顧個別化服務與制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