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
第3題
請說明何謂「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並請比較兩者在解決勞資爭議 上的優缺點?(25分)
題目
請說明何謂「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並請比較兩者在解決勞資爭議 上的優缺點?(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調解之意義: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勞資爭議當事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主管機關組成調解委員會或指派調解人,協助勞資雙方溝通、尋求合意。其性質屬行政機關提供之爭議處理程序,兼具迅速、便民與維持勞資和諧功能。
- 二、勞動調解之意義:依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於起訴前原則上應先經勞動調解,由勞動法庭法官與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於法院程序內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爭議;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 三、行政調解之優點與限制:優點為免費、程序簡便、受理門檻低、主管機關熟悉勞動法令與地方勞資生態,可處理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並可銜接仲裁;缺點為調解成立僅具契約效力,一方不履行仍須訴訟,調解委員專業與中立性不一,雇主可能消極拒絕,集體爭議之拘束力不足。
- 四、勞動調解之優點與限制:優點為由法官參與、程序保障較周延,調解成立有確定判決效力與執行力,可迅速終局解決個別權利爭議,並得聲請保全程序;缺點為須進入法院、程序較正式,對不熟悉司法之勞工有心理門檻,調解委員排班與期日可能延宕,且主要處理勞動事件,對調整事項與集體爭議之功能有限。
- 五、兩者比較:行政調解屬行政協助,重視彈性、免費與關係修復;勞動調解屬司法前置,重視程序正義與執行力。權利事項之個別爭議,勞動調解較能一次解決;涉及工資、工時等集體調整事項或工會協商爭議,行政調解與仲裁較合適。當事人可依爭議類型、金額、證據與時間成本選擇。
- 六、制度建議:建立行政調解與勞動調解之轉介與資訊共享;強化調解委員勞動專業與倫理;對弱勢勞工提供法律扶助;檢討行政調解成立後之執行力,或放寬法院核定;針對集體爭議強化仲裁與爭議行為規範;避免重複程序與程序延宕。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