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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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請申述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分期架構: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大體可分為「軍政與社會團體主導期(1945-1973)」、「教育部體育司時期(1973-1997)」、「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時期(1997-2013)」、「教育部體育署時期(2013年迄今)」四階段;其改革邏輯圍繞中央專責機關的層級、競技與全民運動的分工,以及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夥伴關係。
  • 二、1945-1973:戰後初期,中央體育行政附屬於教育部,並受軍事與青年組織影響;1946年臺灣省體育會成立,各縣市體育會與單項協會陸續設立;1950年代「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在臺運作,後改組為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對外以奧會模式參與國際。此期特徵為民間團體替代行政機關,且資源匱乏。
  • 三、1973-1997:1973年教育部設立體育司,中央首度有專責行政單位,統籌學校體育、社會體育與國際體育;同期公布《國民體育法》作為法制基礎,並推動國民體育季、運動場館興建與體育專業人員培育。改革重點在「行政化」與「法制化」,但層級僅為部內單位,跨部會協調能力有限。
  • 四、1997-2013:1997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成立,體育行政提升至部會層級,統籌競技運動、全民運動、運動設施與國際交流,並推動運動彩券、國民運動中心及優秀選手培訓制度;2000年代確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等中長程規劃,強化跨部會協調與政策規劃能量。
  • 五、2013年迄今:2013年組織改造,體委會降編為教育部體育署,業務涵蓋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設施與運動產業;2017年《國民體育法》大幅修正,明定單項協會財務公開、選手理事與組織民主化;直轄市陸續設體育局(處)。近年並有升格為「運動部」的倡議,主張以部級組織整合運動產業、全民健康與競技發展。
  • 六、評析與啟示:改革呈現「層級起伏」與「競技、全民雙軌」的擺盪;優點是法制逐步完備、民間參與擴大,限制則在於組織層級不穩定、跨部會協調仍賴首長支持、地方體育行政編制與專業人力不足,以及政策延續性受政治週期影響。建議以法制明定中長程政策與績效指標、穩定預算、強化地方與協會治理能力,並建立政府、協會與企業的協力平台。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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