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考古題
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體育行政 體育行政與管理收錄考選部官方試題,共 4 題可線上瀏覽,考選部未公告本科目答案。
題目與答案
請試述政策制定來源?對我國體育政策制定,有何啟思?(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政策制定的來源,是指「政策問題被認定」與「政策方案被提出」的管道及動力;它可分成「問題來源」與「方案來源」兩個層次:前者回答「何事成為政策議題」,後者回答「解決方案從何而來」。在我國體育治理中,這兩類來源經常交織出現,因此須以系統觀點檢視其輸入、轉換與回饋。
- 二、體制內來源:包括行政機關(教育部體育署、縣市體育局處)的業務盤點與年度施政計畫、民意機關的質詢與提案、監察與審計機關的糾正、法制作業(如《國民體育法》授權訂定之子法),以及公務統計與委託研究所揭露的缺口。這類來源具正當性與可執行性,是體育政策的主要供給端。
- 三、體制外來源:包括利益團體(單項運動協會、體育總會、職業球團、教練與教師團體)、專家學者與智庫、媒體與網路輿論、政黨政見與選舉承諾、企業贊助與社會企業,以及國際組織規範(IOC、WADA、亞奧理事會)與國際賽會成績壓力。這類來源較具議題設定與創新能力,但通常缺乏執行工具。
- 四、理論上的觀察途徑:理性途徑強調依目標與成本效益擇優;漸進途徑主張以既有政策作邊際調整(如運動i臺灣的滾動修正);團體途徑視政策為利益團體競逐後的均衡;菁英途徑強調少數決策核心的價值偏好;制度途徑著重機關權限與預算結構;系統途徑則將上述輸入經轉換為輸出與回饋。
- 五、對我國體育政策的啟思(一):應建立常態化的議題掃描與民意調查機制,避免政策僅由賽會成績或個案事件驅動;強化行政機關的政策規劃能量與證據基礎(evidence-based policy),充實體育統計與資料庫;並擴大利害關係人參與,於法規命令預告、公聽會與選手座談中納入基層與選手聲音。
- 六、對我國體育政策的啟思(二):正視國際規範與運動產業趨勢的外部輸入,並以跨部會(衛生、教育、文化、觀光)協力整合資源;兼顧漸進穩定與重大變革,對競技運動、全民運動與運動產業設定差異化的政策工具與績效指標,並建立政策退場與檢討機制,避免資源僵化。
請試述行政溝通的類型?體育工作者如何善用溝通管道?(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行政溝通係指機關內部及機關之間,透過語言、符號與媒介傳遞資訊、交換意見並形成共識的過程;其功能包括資訊傳達、命令貫徹、協調整合、士氣激勵與衝突化解。體育行政具有高度跨域、跨組織及賽會時效性等特質,溝通品質直接影響賽會籌辦與選手服務的成效。
- 二、依流向區分:下行溝通(長官對部屬,如政策指示、任務分派、績效回饋)、上行溝通(部屬對長官,如簽呈、報告、建議、申訴)、平行溝通(同層級單位協調,如體育署與國訓中心、縣市體育局處之間)、斜行溝通(不同層級與不同部門的跨域協調,如籌備會與場館、醫療、警政單位)。四者須保持雙向與暢通。
- 三、依正式程度與媒介區分:正式溝通(公文、簽核、會議紀錄、法規命令、公告)具記錄性與拘束力;非正式溝通(面談、電話、餐敘、即時通訊群組)具時效與情感連結,但容易使資訊扭曲。另有「葡萄藤」(grapevine)非正式網絡,宜善用其預警功能,而不宜作為正式決策依據;依媒介亦可分為口語、書面與電子溝通。
- 四、體育工作者善用溝通管道的途徑:其一,於賽會籌備建立固定頻率的協調會報與單一窗口,並以會議紀錄及分工表(RACI)確認權責;其二,於單項協會與縣市體育會之間建立例行聯繫與資料共享平台;其三,善用領隊會議、教練團會議、選手座談與家長說明會,向下傳達選拔、培訓與保險資訊。
- 五、善用溝通管道之具體作法(續):運用官方網站、社群媒體與即時通訊群組發布賽務與報名訊息,並設置單一客服或申訴窗口;對爭議事件採面對面溝通與第三方協調,避免僅以公文往返;對外則透過記者會、新聞稿與社群圖卡,形塑一致的政策敘事,減少誤解與謠言擴散。
- 六、溝通障礙與精進:常見障礙包括層級過多造成訊息衰減、語意與專業術語落差、選擇性知覺與預設立場、資訊超載,以及缺乏回饋機制。精進之道在於縮短指揮層級、建立雙向回饋與讀回(read-back)確認、製作標準化表單與圖像化資訊、辦理溝通與媒體識讀訓練,並以滿意度調查與事後檢討(after action review)持續修正流程。
請申述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分期架構:戰後我國體育行政組織改革,大體可分為「軍政與社會團體主導期(1945-1973)」、「教育部體育司時期(1973-1997)」、「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時期(1997-2013)」、「教育部體育署時期(2013年迄今)」四階段;其改革邏輯圍繞中央專責機關的層級、競技與全民運動的分工,以及政府與民間團體的夥伴關係。
- 二、1945-1973:戰後初期,中央體育行政附屬於教育部,並受軍事與青年組織影響;1946年臺灣省體育會成立,各縣市體育會與單項協會陸續設立;1950年代「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在臺運作,後改組為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對外以奧會模式參與國際。此期特徵為民間團體替代行政機關,且資源匱乏。
- 三、1973-1997:1973年教育部設立體育司,中央首度有專責行政單位,統籌學校體育、社會體育與國際體育;同期公布《國民體育法》作為法制基礎,並推動國民體育季、運動場館興建與體育專業人員培育。改革重點在「行政化」與「法制化」,但層級僅為部內單位,跨部會協調能力有限。
- 四、1997-2013:1997年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成立,體育行政提升至部會層級,統籌競技運動、全民運動、運動設施與國際交流,並推動運動彩券、國民運動中心及優秀選手培訓制度;2000年代確立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等中長程規劃,強化跨部會協調與政策規劃能量。
- 五、2013年迄今:2013年組織改造,體委會降編為教育部體育署,業務涵蓋學校體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設施與運動產業;2017年《國民體育法》大幅修正,明定單項協會財務公開、選手理事與組織民主化;直轄市陸續設體育局(處)。近年並有升格為「運動部」的倡議,主張以部級組織整合運動產業、全民健康與競技發展。
- 六、評析與啟示:改革呈現「層級起伏」與「競技、全民雙軌」的擺盪;優點是法制逐步完備、民間參與擴大,限制則在於組織層級不穩定、跨部會協調仍賴首長支持、地方體育行政編制與專業人力不足,以及政策延續性受政治週期影響。建議以法制明定中長程政策與績效指標、穩定預算、強化地方與協會治理能力,並建立政府、協會與企業的協力平台。
請闡釋臺灣原住民族運動文化所面臨問題與因應之道?(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意涵與價值:臺灣原住民族運動文化係指各族在祭儀、狩獵、漁撈、農耕與征戰生活中發展出的身體活動技藝、規則、禁忌與社會意義之總和,如阿美族ilisin(豐年祭)的歌舞、布農族射耳祭的射箭、達悟族(雅美族)的拼板舟與飛魚文化。其價值兼具身體教育、族群認同、文化記憶與社群凝聚功能。
- 二、文化面的問題:部落人口外流與耆老凋零,導致知識傳承斷鏈;族語流失使運動術語與祭儀歌謠難以再製;學校體育課程與競技訓練多以現代運動為主,傳統身體活動被邊緣化,甚至被簡化為表演節目而失去儀式脈絡與禁忌規範。
- 三、制度與資源面的問題:傳統領域與既有場地不足、部落交通不便與場館安全堪慮;教練、運動防護與行政人力缺乏;經費依賴專案補助而缺乏穩定財源;選手升學與就業出路有限;傳統技藝的智慧財產與影像使用缺乏保護,容易遭商業挪用與刻板化再現。
- 四、因應之道(法制與治理):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於運動政策形成階段建立部落諮商同意機制;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建立跨部會合作平台,將原住民族運動納入體育運動政策白皮書與中長程計畫,並設置穩定預算與績效指標。
- 五、因應之道(人才、場域與紀錄):辦理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並在設計上兼顧文化展演與競賽;培育原住民籍教練、裁判、運動防護員與體育行政人員;於部落設置簡易運動場館與傳統競技場,結合學校與社區開設傳統身體活動課程;建立影音與口述歷史數位典藏,明定授權與回饋機制。
- 六、因應之道(產業、媒體與國際):輔導傳統競技與工藝、觀光、文創結合,形成由部落主導的運動產業鏈;強化媒體識讀與去刻板化的報導指引;透過國際原住民族運動交流與賽會參與提升能見度;並以參與式規劃與定期檢討,確保政策回應部落主體性與世代傳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