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新聞(選試英文) 新聞學(包括編輯採訪實務與新聞法規)

第3題

何謂置入性行銷?請舉出三類置入的訊息類型並說明其內涵。請說明政 府單位透過置入性行銷推廣政策或政績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置入性行 銷受到那些法律規範。(25分)

題目

何謂置入性行銷?請舉出三類置入的訊息類型並說明其內涵。請說明政 府單位透過置入性行銷推廣政策或政績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置入性行 銷受到那些法律規範。(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概念界定:置入性行銷(product placement)指廣告主以付費、贊助或資源交換方式,將品牌、商品、政策或政績訊息,以不易辨識的手法嵌入節目、新聞、戲劇、遊戲或社群內容之中,使閱聽人在未察覺其為廣告的情況下接收訊息。其核心在於模糊廣告與內容的界線,以降低抗拒、提高說服效果;在新聞場域常以廣編稿、業配、專題合作等形式出現,亦稱原生廣告(native advertising)。
  • 二、三類置入訊息類型:(1)節目置入:於戲劇、綜藝、談話或實境節目中安排商品使用、品牌露出或場景贊助,如飲料、汽車、手機出現於劇情;(2)新聞置入(廣編/業配):以新聞格式呈現之廣告,包括政策宣導專輯、首長視察報導、企業形象報導,外觀與新聞無異;(3)數位與社群置入:透過網紅(KOL)、開箱、業配貼文、原生廣告與短影音,將訊息嵌入日常內容與演算法推薦之中。
  • 三、政府置入之問題:(1)以公帑購買新聞,形同納稅人付費接受政績宣傳,資源配置缺乏公開競爭;(2)侵害新聞獨立與編輯自主,媒體為維繫標案而自我審查,形成寒蟬效應;(3)資訊不對等與民主審議受損,閱聽人難以辨識訊息來源,混淆新聞與廣告;(4)監督機制失靈,第四權與政府界線模糊;(5)排擠弱勢與地方媒體,資源集中於少數得標者;(6)可能涉及政治利益交換與選舉期間的不當宣傳。
  • 四、法律規範:(1)《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政府機關政策宣導應明確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機關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2)廣播電視三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要求節目與廣告區分,新聞及兒童節目不得置入,其他節目之置入須於節目結束前揭露贊助者;(3)《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禁止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4)《政府採購法》與政府資訊公開規範約束宣傳採購程序;(5)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與審計機關進行監理與查核。
  • 五、檢討與建議:現行規範雖已禁止政府置入,惟實務上仍常見以補助、合作、專題名義规避,且網路媒體與社群平台之界線難以界定,跨平台執法困難。建議建立廣告揭露的統一格式與明顯標示、公開政府宣傳採購資訊與金額、強化 NCC 與審計部之聯合查核、將媒體素養納入公民教育,並鼓勵媒體制定編業分離(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之自律規範,以維護新聞可信度。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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