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4題
張先生之兄嫂已亡,兄嫂之子甲現年19 歲就讀某國立大學,受張先生扶養,則張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其所扶養親屬甲之下列支出,可申報為扣除額者有多…
題目
張先生之兄嫂已亡,兄嫂之子甲現年19 歲就讀某國立大學,受張先生扶養,則張先生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額),其所扶養親屬甲之下列支出,可申報為扣除額者有多少?⑴保險費$10,000,⑵於健保醫院支付之醫藥費$10,000,⑶就讀大學之教育學費$50,000。 A. $10,000 B. $20,000 C. $45,000 D. $70,000
官方答案
- 答案:A. $10,000
解析
保險費列舉扣除僅適用於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甲為姪子,屬旁系親屬,其保險費10,000元不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僅限納稅義務人「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每戶上限25,000元,甲非子女,該50,000元不得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則及於受扶養親屬,甲在健保醫院支付之醫藥費10,000元可列報。合計可列報10,000元。故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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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