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1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5題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前述合作社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題目

中華民國境內之合作社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獲配前述合作社之股利或盈餘應否課徵綜合所得稅? A. 合作社應稅;個人應稅 B. 合作社應稅;個人免稅 C. 合作社免稅(不計入所得額);個人應稅 D. 合作社免稅(不計入所得額);個人免稅

官方答案

  • 答案:C. 合作社免稅(不計入所得額);個人應稅

解析

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故合作社取自國內營利事業之股利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惟合作社將該盈餘分配予境內居住之個人社員時,該分配額屬個人之股利所得,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並得選擇併入綜合所得或按28%分開計稅。故合作社免稅、個人應稅,選C。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

答案以考選部公告之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