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高考三級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2題

依據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 以及對客戶資料使用之相關規定為何?請加以分析評述。(25分)

題目

依據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 以及對客戶資料使用之相關規定為何?請加以分析評述。(25分)

參考解答(AI 生成,非官方)

  • 一、規範架構: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2條明定,金控及其子公司對於客戶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第43條則規範子公司間共同行銷,應由金控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不得損害客戶權益,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形成「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之管制模式。
  • 二、共同行銷之意義與界線:共同行銷(cross-selling)指金控子公司間利用彼此營業場所、人員、資訊系統或客戶資料,推廣他子公司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依第43條第2項,共同行銷時其營業、業務人員及服務項目應使客戶易於識別,避免客戶誤認交易相對人;金控並應建立內部控制、教育訓練及客訴處理機制。
  • 三、客戶資料之層級化規範:共同使用客戶資料時,「個人基本資料」得於子公司間共享;「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則應經客戶書面同意或契約約定,且不得為使用目的範圍外之蒐集或利用。此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目的外利用之要件相互補充,並應遵循最小必要原則及告知義務。
  • 四、評述:其優點在發揮範疇經濟、降低獲客成本、提供客戶一站購足;缺失則在資訊不對稱、銷售主體混淆、個資過度利用及利益衝突。實務常見「一次同意、終身共用」之概括條款,弱化同意之實質性,亦使客戶難以區辨銀行、保險或證券商品之風險屬性,易生不當銷售(mis-selling)爭議。
  • 五、建議:宜採分層同意、目的特定、可撤回(opt-out)之機制,並就敏感性資料另取得明示同意;強化共同行銷之揭露、錄音錄影與風險告知;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並要求金控提報資料流圖,違反者依金控法相關罰則處罰並追究負責人責任,以在綜效與客戶保護間取得平衡。

AI 依官方試題文字產生的參考解答,非考選部公告答案,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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